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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日报评“无证卖粮被判刑”:废除粮食收购许可证别再
来源: 澳洲公司注册    日期: 2017-08-14    文字大小:      
  2004年, 国务院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农民日报7月9日消息,据新华社等媒体综合报道,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无照大量收购玉米,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案一经报道,舆论一片哗然。据了解,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然后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涉及经营数额21万余元,从中获利约6000元。
  
就像当初王力军没有想到,只不过是贩卖点粮食,怎么就触犯了法律一样;该案的主审法官可能也未曾预料到,一个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的判决,缘何会引来如此大的争议?   

争议首先是针对判决的量刑问题。很多人看了报道,第一直觉是感情上接受不了。一个农民,一年到头苦哈哈的,倒腾点粮食,赚点辛苦钱,怎么就被判刑了呢?当然,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从司法层面来看,按照我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如此,王力军确实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王力军的行为达到入刑的程度?客观来看,5个月的时间挣了6000元,其行为并未带来任何社会危害性,更谈不上扰乱市场秩序。在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前提下,是否构成刑事处罚的充分条件?此前,也有一些地方有过农民因为无证收购粮食遭受行政处罚,但因此被判刑的却鲜少听闻。该案如此判决,是否合适?
  
更大的争议则来自于导致这一事件的源头:粮食收购许可证。作为特殊背景下诞生的、有着特殊使命的产物,粮食收购许可证身上有着鲜明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2004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当年制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也提出:“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但是却留了个“小尾巴”——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之后的历轮改革中,“许可证制度”也都被保留了下来。虽然其内涵已经逐渐发生变化,但是从本质上来看,仍然带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粮食收购许可证。
  
应该承认,在一定时期内,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尤其是经过了十多年的改革发展之后,这一规定,已经越来越与时代的精神、改革的要求格格不入了。既不符合当前推进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也和减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大环境相违背。如果说在计划经济和粮食短缺背景下实施粮食收购许可证尚可理解的话,那么在粮食连年丰收、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玉米去库存任务凸显的背景下,继续维持这个“小尾巴”,就有点匪夷所思了。   

当前,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不断扩大,在拓宽购销渠道、方便农民售粮、促进农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既是市场的选择,也是政策鼓励的方向。尤其在当前国内外粮价倒挂、库存高企,农民卖粮难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经纪人发展意义重大。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毫无疑问应该在改革之列。
  
改革开放以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不同时期,改革有所侧重,但是一直延续着“开放”的主体取向。时至今日,“许可证制度”的权威和实际作用,与早年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在很多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态度也不一致,有的紧,有的松。这就导致这个许可证其实陷入一种很尴尬的境地,一会是在市场条件冲击下某种程度的形同虚设,一会又以刚性的法律约束出现成为绑脚索。不仅农民无所适从,也并不利于地方工作的一致性和法律执行的权威性。
  
应该说,这一事件从判决结果上来看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不意味着就是要限制农民经纪人的发展。但是客观上,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是在和社会对话,是向社会传达价值理念。实际生活中,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个体粮贩恐怕不在少数。此判决一出,很可能会形成负面示范效应,这是需要千万警惕和防范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起判决以颇富争议的方式,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这一案件属于司法实践的领域,但是从更深远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一个改革的课题。而且,这个课题早就有了结论与共识,剩下的是如何尽快落实到位。废除粮食收购许可证,别再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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